【摘 要】各地在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探索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一些困难。本文提出了以“课程分段完成、利益重新分配”为特点的“课程分段模式”,力求以课程为纽带实现集团成员单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的有机结合,以此调动各方积极性,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关键词】职业教育 集团化办学 课程
近年来,有关部门对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非常重视。各地在集团化办学的探索实践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也遇到一些困难。这些困难主要表现在:行业企业参与办学的积极性不高;集团化办学的体制机制和模式缺乏活力;集团化发展的优势还不明显;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办学推进缓慢等 [1]。除此之外,制约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因素还有:地方性职业教育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法力度有待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职教集团的“松散型”组合方式影响到集团化办学的工作效率和实际成效;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不够顺畅、不够及时;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这些问题虽然已经引起政府部门的热切关注,但突破瓶颈还需要牵头成立职业教育集团的职业院校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探索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新途径。笔者针对如何开展教学,提出以“课程分段模式”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思路。
“课程分段模式”概述
1.“课程分段模式”的概念:将课程划分成若干学段,学生在不同的学段,到不同的学习场所(集团成员单位所在地)完成规定的教学内容,集团各成员单位间依据各自承担的教学量分配学费收入。
2.“课程分段模式”的依据: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根本要义在于:一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积极推动职业教育从计划培养向市场驱动转变[2]。二是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的有效对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3]。三是使职业院校、行业企业“在师资、设备、教学、生产基地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4]。为此,我们提出课程分段完成、利益重新分配的“课程分段模式”,以期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
“课程分段模式”的操作要点
“课程分段模式”在具体操作层面要突出“三性”,即:计划性、阶段性、互惠性。其中,“计划性”是关键,“阶段性”是核心,“互惠性”是保障。
1.突出集团化办学的计划性
(1)招生的计划性:职业院校在确定招生计划时,应与集团成员中的行业企业一起进行用人计划调研。对未来几年本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用人计划,要有一个相对准确的预判,以此增强招生计划的针对性,增加毕业生对口就业的机会。从而避免职业院校招生的盲目性,避免一些行业人才培养过剩,而另一些行业人才培养不足的现象。
(2)人才培养方案的计划性:职业院校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邀请行业企业共同研究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课程的开发设置等问题,从而使职业院校的人才培养与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有效衔接。
2.实现教学过程的阶段性
“课程分段模式”的核心内容是:课程分段完成,以课程为纽带实现集团成员间的有机结合,而非单纯的“松散”组合。
前提条件是:校企共同制订科学完备的“人才培养方案”,由中职、高职、企业分段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所有课程,从而避免教学内容重复、教学资源浪费。
运行机制是:中职、高职、企业搭建“立交桥”,分段教学,学分互认。
操作方法是:高职院校与区域内的“重点职业高中”联合办学,搭建中职、高职的“立交桥”。为了避免中职、高职的教学内容重复和由此造成的实训基地建设重复,有必要在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的“人才培养方案”,中职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部分教学内容,高职完成后续教学内容,最后到企业完成相关实践课程。最好是对“人才培养方案”所设的各课程赋予学分,学生分别在中职、高职、企业完成的学分,应予互认。在这个过程中,中职与高职的课程可有重复,但教学内容不应重复,同一门课程在中职、高职的教学内容、知识的深浅程度、技能的难易程度应有不同。这就要求职教集团在课程分段过程中,做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
3.体现集团化办学的互惠性
“课程分段模式”的保障机制是:利益重新分配。在集团化办学中,行业企业没有积极性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利益驱动,没有利益驱动,任何“合作”都将无从谈起。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一方面职业院校要提升专业服务产业的能力,通过为企业培训员工,与企业人员共同开展以技术攻关为主的“横向课题”,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另一方面要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课程分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在“课程分段模式”中,企业因为承担了教学任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利益分配。
鉴于职教集团“各成员单位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经费渠道不变,其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不变”,因此具体分配办法可以是“三步核定法”:
第一步:核定总学时数。根据高职、中职、企业共同制订的“人才培养方案”所设定的课程及课程标准,核定各专业在规定学制内的总教学时数。
第二步:核定“集团”各成员单位应承担的学时数。具体做法是:对各门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分解,明确中职、高职、企业分别承担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数;并根据各方承担的学时数,确定在中职、高职、企业应完成的教学周数。
第三步:核定“集团”各成员单位应得分配额。具体做法是:根据各方承担的学时数在总教学时数中的构成比分配学费收入。招生主体单位(多数情况为高职院校)可以向共同完成教学任务的其他成员(如中职、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课程分段模式”的利弊分析
1.“课程分段模式”之利
“课程分段模式”使集团成员单位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各得其利,共同为区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作出贡献,体现了集团化办学的根本要义。
“课程分段模式”之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企业参与招生计划的研判制订,可以极大促进招生与就业的一致性,对缓解社会的就业压力将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2)企业直接承担教学任务,使“校企合作”走向纵深。有利于教学内容与实际工作岗位的有效衔接,从而提高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效性。
(3)各成员单位(中职、高职、企业)在办学收入的分配上,因为均可得到利益,从而调动了各方的积极性。
(4)中职、高职的分段教学,避免了教学内容重复,避免了实验实训设备投入的重复,也有利于师资资源的共享。
(5)中职、高职的分段教学,真正搭建了“立交桥”,为中职学生拓宽了升学的路径,为高职赢得了更多的生源储备。
2.“课程分段模式”之弊
一是牵头组建职教集团的职业院校因“主动让利”而减少了自身的经济效益。二是课程分段的前期调研论证、教学内容的具体划分等工作量大,成本大。